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企业申报暨做好已公告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工信主管部门: 现将《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企业申报暨做好已公告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工信办节能函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关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申报。 请组织本辖区内符合相关条件的从事废钢铁、废铜铝、废纸加工和废塑料、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以及机电再制造的企业申报,并对企

南昌市2023年第二批节水型企业名单公示

 根据《南昌市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洪工信发256号),市工信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和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23年市级第二批节水型企业名单评选工作。现将南昌市2023年第二批节水型企业名单进行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7日-2023年12月13日 联系电话:0791-83883646 电子邮箱:228927418@qq.com 附件:南

关于2023年南昌市建设高品质服务业集聚发展中心 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发改口)建设奖补资金拟支持项目名单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设高品质服务业集聚发展中心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2022年度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市发改委组织各县区开展了2023年度建设高品质服务业集聚发展中心 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发改口)建设奖补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经企业自愿申报、县区初审推荐,市发改委按程序组织专家进行复审,拟对

关于开展南昌市2023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复评工作的通知

洪科字〔2023〕251号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 依据《南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洪科规字〔2021〕2号)有关要求,我局近期拟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考核复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评时间 2023年10月24-27日 二、复评地点 各项目承担单位会议室 三、复评考核成员 市科技局组

南昌市新建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认定工作的通知

新农字〔2023〕57号 南昌市新建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2023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监测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管理处),新建经开区,恒湖垦殖场,有关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工作安排,2023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认定工作已启动,现将《南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认定工作的通知》(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对照《南昌市农

江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奖励资助金额公示

工程研究中心一般分为国家级、省级还有市级,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条件全国统一,但是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市级研究中心申报条件因为地域的不同,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别,下面以江西省为例,分享下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和江西省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条件以及江西各地市、区、县给予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配套奖励措施,具体可联系普信王樊13755286134。 一,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发展改革

2023年度赣江新区科技服务机构入库名单公示

根据《赣江新区直管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23年度赣江新区科技服务机构入库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有效期: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8日,公示期间,如对拟入库对象有异议,可通过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791-87378863 电子邮箱:1045463443@qq.com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儒乐湖大街399号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11

南昌市:关于组织开展南昌市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南昌市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通知 洪科字〔2023〕87号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部门,各相关企业: 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江西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赣高企认办〔202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申报工作。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的安

新建区:拟推荐2023年江西省五一劳动奖和江西省工人先锋号公示名单

新建区拟推荐2023年江西省五一劳动奖和江西省工人先锋号公示名单 根据江西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推荐评选2023年江西省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的通知》(赣工办发1号文件精神,现拟将新建区推荐2023年江西省五一劳动奖和江西省工人先锋号公示名单予以公示(名单附后)。 公示时间从2023年2月8日起至2023年2月14日止。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请于2023年2月14日前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