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与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与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主管部门:
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引导和促进各地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根据《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申请认定与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工作程序
(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申请认定
1.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对企业和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赣工信建材字〔2019〕345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和要求的,报送设区市工信主管部门。
2.设区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报送的申请认定企业和材料进行复审。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主管部门直接受理辖区内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并按要求进行审核。
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复核、审核工作主要包括:审核企业及其认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组织行业专家对申请认定企业及生产线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核实。
3.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自收到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审查和现场核实工作时间)内完成复审、审核,并将合格企业和产品名单表(见附件1)于双月20日左右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报送的企业和产品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合格的集中公示,公示时间10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颁发认定证书。
(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申报
1.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提出的目录申报,对企业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赣工信建材字〔2019〕450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和要求的,报送设区市工信主管部门。
2.设区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报送的申报企业和材料进行复审。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主管部门直接受理辖区内企业提出的申报,并按要求进行审核。
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复核、审核工作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所在地布点方案的要求;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有集中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等。
3.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审核,并将合格企业和产品名单表(见附件2)于单月20日左右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报送的企业和产品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合格的集中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列入《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
二、认真组织审核
1.指导企业做好材料填报。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申请企业认真填报申请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2.认真审核申请申报材料。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对申请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不得随意增减;要确保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要求。
3.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作用。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申请认定的复核、审核工作中,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专家对装备、工艺、技术熟悉的优势,按要求组织行业专家审查材料和现场核实,专家审查材料与企业申请认定材料合卷保存,同时做好现场核实过程证据采集和保存工作,如实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项目现场核实情况表》(见附件3)。审核结论既要考虑行业专家意见,也要结合申请认定企业实际情况。
三、加强分级监管
1.加强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辖区内企业情况,指导服务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要定期开展巡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2.加强业务对接和抽查检查。设区市和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对接,规范开展工作,提高工作质量;要对获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列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目录内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建立定期不定期抽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
3.建立督查核查和通报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通过专项检查、重点督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不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将企业的合规性和申请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作为省级“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内容,对企业不符合条件和申请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获得产品认定或进入目录的,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并责成复核、审核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中未提及的内容按照赣工信建材字〔2019〕345号、450号文件执行,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附件:1.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审核合格企业和产品名单表
2.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审核合格企业和产品名单表

3.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项目现场核实情况表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