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江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赣江新区直管区财园信贷通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 南昌市
- 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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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单位(管理处),省投资集团:
现将《赣江新区直管区财园信贷通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赣江新区管委会
2023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江新区直管区财园信贷通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赣江新区财园信贷通工作,确保财园信贷通政策长效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压力和金融风险,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操作细则〉的通知》(赣财建〔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财园信贷通是指企业自愿申请,通过地方财园信贷通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由合作银行独立审核,给予企业无抵押、低利率,1000万元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当贷款出现风险后,各级政府安排风险补偿金,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进行逐级分险,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
第三条 新区财政金融局作为财园信贷通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新区财园信贷通工作,协调和督导各参与主体,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
第四条 新区各管理处成立财园信贷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财园信贷通工作主体单位,负责辖内财园信贷通企业审核、推荐、贷后管理、代偿、资产处置等工作,并由领导小组指定相应成员单位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同时,由各管理处指定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负责风险补偿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赣江新区鸿科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新区担保公司”)作为新区指定参与财园信贷通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与江西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融资担保公司”)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构建新的风险分担机制,并和省财惠通公司、领导小组指定牵头部门、合作银行共同签订《财园信贷通四方合作框架协议》,与合作银行就具体项目签订《保证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积极推动业务落地。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申请享受财园信贷通支持的贷款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
(二)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企业、法人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已具备正常经营条件;
(四)上年度缴纳生产经营税收总额5万元以上(按国家政策享受免税或税收优惠的除外);
(五)单个企业只能接受一家银行的财园信贷通贷款。
第七条 财园信贷通贷款额度与企业纳税额度进行适度挂钩,原则上纳税高则贷款额度高。非存量续贷的财园信贷通业务,单户企业放款额度原则上小微企业不超过500万元、中型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办理流程与分险结构
第八条 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时,基本流程为:企业申报→领导小组审核、推荐→合作银行受理、授信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到期解保或代偿→追偿清收。新区担保公司按“见贷即保”模式办理。
第九条 财园信贷通纳入融资担保体系后的产品风险分担的外部结构为新区担保公司承担项目风险的60%,各管理处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承担项目风险的20%,合作银行承担项目风险的20%。
第十条 根据国家融资担保体系再担保分险规则,新区担保公司承担60%项目风险的担保责任后,向省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再分险备案,分险项目风险的40%;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备案予以再担保分险的项目,省融资担保公司再行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进行再担保分险备案,分险项目风险的2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融资担保公司的代偿补偿范围为企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不含利息。
若因不满足风险分担备案条件,未能获得国家融资担保基金20%分险的财园信贷通业务,省融资担保公司、各管理处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分担比例都提高到30%。各管理处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及时拨付资金至新区担保公司,新区担保公司及时向省融资担保公司回拨资金。
第十一条 未纳入融资担保体系的财园信贷通贷款包括已发生风险、未通过续贷审批的、已划入不良的贷款。未纳入融资担保体系的财园信贷通贷款仍按《江西省财园信贷通企业融资管理办法》办理,按原风险分担机制执行。
第四章 受理与审核
第十二条 有意愿申请财园信贷通贷款的企业,向各管理处牵头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可向已有合作意向的合作银行提交相关贷款申请材料。若企业没有初步意向合作银行,则由牵头部门将企业名单发送至各合作银行,各合作银行主动对接该户企业,进行贷款申请材料受理流程。
第十三条 牵头部门收到企业书面申请后,定期提请召开财园信贷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通过会签等方式,对申贷企业材料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将企业名单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领导小组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企业。
第十四条 牵头部门应在公示结束后向合作银行、新区担保公司出具《推荐函》。《推荐函》一年内有效,企业可以申请合作银行授信额度,随借随还。随借随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推荐函》有效期。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收到财园信贷通贷款的《推荐函》和贷款申请资料时,对贷款申请进行信贷审批。在审批过程中,银行协助新区担保公司收集《担保申请材料清单》所需资料。为便于收集,担保业务文件资料原则上不超出银行贷款申请材料清单范围。新区担保公司在贷款已批复及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实行“见贷即保”,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六条 贷款及担保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与申请企业签订《贷款合同》、与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签订《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受新区担保公司委托,代理新区担保公司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面签《反担保合同》及相关合规法律文件,接着与新区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作银行在着手办理放款的同时,应将《贷款合同》复印件、受托签署的《反担保合同》、《担保申请材料清单》所述文件及其他相关合规法律文件移交至新区担保公司。
第十七条 续贷企业申办流程同上,续贷额度原则参照企业申贷推荐额度标准执行。
第五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十八条 新区应当建立融资担保风险代偿机制,风险补偿金由新区和各管理处根据本年度实际代偿情况足额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出现拖欠补偿金的情况,确保财园信贷通长效运行。
第十九条 新区本级财政对新区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给予全额补偿,由新区担保公司按照程序先行办理代偿。同时,新区财政按照实际担保金额的1%给予新区担保公司经费补助,在次年进行统一结算。各管理处负担补偿金的部分,由各管理处转至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由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按照程序办理代偿。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各领导小组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贷后企业管理工作制度,主动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分析,共同研究评估相关企业贷款逾期风险状况,制定帮扶措施以及确定贷款逾期企业的追偿方案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主办银行制和银行收回贷款或减少贷款事先报备制度。凡是参加财园信贷通的合作银行均应建立主办银行制,从单户企业的所有贷款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为主进行管理(原则上发放财园信贷通贷款的银行优先),其他银行配合。主办银行主要职责为调度企业运行情况,当企业发生风险事项时,召集其他贷款银行和新区担保公司,共同协商处理意见,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二条 各管理处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合作银行、新区担保公司发现存在企业经营不正常、还本付息困难等潜在风险,可能导致贷款无法按期偿还时,应及时告知合作各方,并统一由合作银行在平台上向各方发出《关注提示》。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到期企业正常偿还本息的,合作银行向新区担保公司出具《担保责任消灭函》。
第二十四条 贷款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领导小组可责令贷款企业退出财园信贷通,并收回其贷款:
(一)到期未按时还款或恶意逃避债务;
(二)发生或涉及重大法律纠纷;
(三)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困难;
(四)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拒绝或阻挠对融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没有按时录入网报平台数据,上报真实账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六)其他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应收回贷款的情况。
第七章 弥补程序(代偿和追偿)
第二十五条 贷款到期,企业未归还本息;或者贷款期间,企业欠付利息达到银行提前收贷标准,合作银行提前收贷,贷款本息未归还的,自贷款到期日(提前收贷的为确定提前收贷偿还期届满)第二日起60天内,原则上完成新区担保公司的代偿。同时,各管理处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也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代偿。新区担保公司、各管理处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代偿的范围均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包括罚息和复利。按标准计算的利息由新区担保公司、各管理处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和合作银行按1:1:1分担。
第二十六条 自贷款到期日(提前收贷的为确定的提前收贷偿还期届满)第二日起30天内,贷款银行应就贷款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待法院受理后向省财惠通公司发出《代偿审计申请书》。
第二十七条 省财惠通公司收到《代偿审计申请书》后,聘请审计机构进行代偿核查专项审计。收到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后,贷款银行向新区担保公司和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发出《代偿通知书》,两个公司按规定代偿到位。合作银行获得代偿后,应与两个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将诉讼进行到底。
第二十八条 代偿完成后,合作银行向新区担保公司出具《担保责任消灭函》,向各管理处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出具《代偿确认书》。
第二十九条 新区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再担保代偿补偿流程,向省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再担保代偿补偿。
第三十条 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对贷款逾期企业的不良资产需要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则按照《江西省财园信贷通不良贷款资产处置业务实施细则》(赣财经〔2017〕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合作银行要积极配合开展资产处置工作,对不积极提供企业相关资料或不尽责、配合不到位的,领导小组将上报省财政厅并终止合作。
第三十二条 企业申报、审批推荐、银行放款、贷后管理、损失弥补、债权追索、资产处置等流程都必须在财园信贷通网报平台进行操作留痕。
第三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应尽职尽责,严把审核关,发现问题启动倒查机制。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赣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正式印发之日起生效。《赣江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赣江新区直管区财园信贷通贷款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赣新管发〔2020〕14号)、《赣江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赣江新区儒乐湖新城财园信贷通贷款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赣新管发〔2021〕14号)同时废止。其它未尽事项参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操作细则〉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