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关于做好第七届宜春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 宜春市
- 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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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七届宜春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宜市质强市发〔2023〕1号
各县(市、区)质量强县(市、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落实《中共宜春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方案》(宜发〔2018〕22号),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树立质量标杆,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31号)要求,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决定组织开展第七届宜春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宜春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宜春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评审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好中择优的原则,每2年评审1次,每届获奖组织和个人各不超过3个,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各奖励20万元。
宜春市行政区域内不断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追求卓越绩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和个人。
(一)申报组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正常运营3年以上;
2.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3.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
4.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且近2年持续盈利;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业前列;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及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无较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较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申报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为实施和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作出突出贡献,并使所属的组织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社会认同度较高,质量工作业绩得到普遍认可;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较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及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无重大纳税失信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1.一线工作人员。要求长期从事一线工作,具有认真严谨、一丝不苟、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中敢于创新,注重传帮带,为所在领域质量水平的提升、工艺技能的改进、解决普遍性和基础性的质量难题作出突出贡献。
2.各类组织质量管理人员。要求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在实践中实现质量管理方法、制度、模式创新,并为所在组织提升质量水平、创建知名品牌,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
3.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要求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理论水平,在建设质量强市、提高供给质量、推动“三个转变”的理论和学术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作出突出贡献。
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审工作按照资格审查、现场评审、征求意见、审议公示、批准发布等程序进行。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评审工作程序除问询答辩替代现场评审,其余程序和组织奖程序同步进行。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
(二)受理单位:
申报组织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区)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
(一)《申报表》。申报组织和个人如实、完整填写《宜春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表式(见附件1)可登录宜春政府网(www.yichun.gov.cn)下载。
(二)《自评报告》。申报组织须提供《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包括组织概述、实施情况和典型案例。
(三)证实性材料。申报组织提供与《申报表》及《自评报告》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申报个人提供与《申报表》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
(一)各申报组织和个人按《宜春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编制说明》(见附件3)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填写《申报表》(签字盖章后的纸质版、WORD版以及扫描PDF版各1份),撰写《自评报告》(签字盖章后的纸质版、WORD版各1份),提供《证实性材料》(签字盖章后的纸质版、WORD版各1份),于2023年3月20日前提交受理单位。
(二)各受理单位在收到组织和个人《申报表》后,将拟推荐组织和个人名单征求相关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生态环节、应急管理、公安、税务、审计、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并在《申报表》中签署审核、推荐意见。
(三)各受理单位将《申报表》(签字盖章后的纸质版、WORD版以及扫描PDF版各1份)、《自评报告》(签字盖章后的纸质版、WORD版各1份)和《证实性材料》(签字盖章后的纸质版、WORD版各1份)汇总,于2023年4月10日前报送至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宜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彭云桂0795-7206779,13907955023
汪 颖0795-7206779,18779573947
联系地址:宜春市宜阳新区文艺东路2号123室
电子邮箱:yczlqsbgs@163.com
附件:1.宜春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
2.宜春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申报表
3.宜春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编制说明
宜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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