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兴市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促进科技服务中介机构规范运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科技型企业发展,根据德兴市《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精神,经研究,制定《德兴市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德兴市科技服务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

附件二:德兴市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备案申请表

 

2023年10月13日

 

德兴市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是指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以支撑和促进创新活动的机构,主要为我市企业科技创新提供相关服务业务。

二、鼓励从事科技服务的中介机构到德兴市科技局进行备案。

三、申请备案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提供辅导及材料编写等相关服务业务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

(二)拥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三)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稳定的科技服务和管理队伍,专职从事科技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

四、德兴市科技局每年年初、年中集中办理二次备案工作,备案有效期为3年。科技服务中介机构通过申请进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德兴市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德兴市科技服务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

(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或租赁);

(六)建议申报高企收费标准不高于6万元。

五、集中备案后,德兴市科技局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初审通过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德兴市科技局提出。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七、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德兴市科技部门管理,加强服务意识,要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存在以下行为的,将取消备案并进行公示:

(一)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更名、注册地更换、法人更换、经营业务变化、经营状况变动(如关闭、并购、重组等)等情况未及时向德兴市科技局报送相关信息,经通知后,1个月内仍未报送的;

(二)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与企业签约后,不能按合同要求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企业提出投诉,一经核实的;

(三)当年度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率低于80%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指导企业报送相关数据、报表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备案的;

(六)在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服从德兴市科技部门管理的。

八、对于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德兴市科技局将依法追回资金,在取消备案资格的基础上,对构成违法犯罪情节的,报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办法由德兴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