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昌市科学技术局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的通知
- 南昌市
- 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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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我局信息发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南昌市科学技术局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经2023年第17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9月15日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南昌市科学技术局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核和管理工作,防止信息失密和泄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核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要求,既保障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确保不应公开的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信息发布主要涉及以下平台:
1.中央、省、市等各级部门平台;
2.市委办公室信息科、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相关刊物;
3.新闻媒体;
4.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
5.其他市直部门相关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微博等。
第四条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
1.国家、省、市以及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出台的科技政策及贯彻落实情况。
2.国家、省、市举办的科技创新工作重大活动,各级领导对科技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指示、考察指导科技工作的重要活动。
3.驻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创新平台在科技创新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及丰硕成果。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典型事迹。
4.全市各级科技创新工作的重大举措、亮点成绩、典型人物以及重要数据和指标的统计、分析及成果应用。
5.全市科技系统在党务工作、“五型”政府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推动科技工作发展取得的成绩及做法。
6.与广大群众息息相关的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科普知识及社会关心关注的热点科技问题。
7.外地科技创新工作好的政策、举措和经验做法。
8.其他需要宣传的信息。
第五条不得在互联网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不宜公开的内部信息和敏感信息:
(一)标有密级(绝密、机密、秘密)的文电、资料,保密期限未届满;
(二)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不宜公开的相关视频、录音录像、照片及其他影印资料等。
第六条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向市科技局上报信息必须进行严格审核。审核流程如下:
(一)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供稿信息应由单位分管领导核稿把关,把关审核无误后报送局综合调研科进行内容审核,审核无误后报送局办公室保密审核,审核通过报送局综合调研科汇总发布;
(二)市科技局局属单位提供的信息应由部门负责人核稿把关,把关审核无误后报送局综合调研科进行内容审核,审核无误后报送局办公室保密审核,审核通过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报送局综合调研科汇总发布;
(三)局机关科室提供的信息应由科室负责人核稿把关,把关审核无误后报送局综合调研科进行内容审核,审核无误后报送局办公室保密审核,审核通过报送局领导审核,审核通过报送局综合调研科汇总发布;
(四)转载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科技厅机关门户网站和局机关门户网站的信息可不经过上述审核程序。
第七条 局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未经保密审核,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应及时向市保密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查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和局综合调研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南昌市科技局上网申请表
科室或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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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含保密自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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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部门) 负责人核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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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综合调研科 内容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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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办公室保密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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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局属单位 负责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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