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 工信厅
- 2023-09-01
- 73热度
- 0评论
各设区市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现将《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21日
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等文件精神,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持续开展技术创新和品牌培育,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工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先进,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的企业。
第三条 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认定。各设区市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以下简称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认定的企业进行服务管理。
第四条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遵循自愿、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从事相关领域5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达到3年及以上。
第六条 企业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相应产品的销售收入须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60%以上。
细分产品原则上按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视为新产品。
第七条 企业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很高的市场份额,申请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10位。
第八条 企业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第九条 企业经营业绩优秀,市场前景好,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企业的潜力。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4亿元及以上,或为已入选的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
第十条 企业管理科学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企业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每年集中组织申报认定一次,具体工作按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见附件)。
第十三条 企业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本辖区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确定推荐的企业汇总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申报推荐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和综合评价,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择优提出入围企业建议名单,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厅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厅长办公会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厅门户网站公告,并颁发牌证。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其实行服务管理,并优先推荐申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
第十七条 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有效期三年,期满失效后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经认定的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发现存在提供虚假申报信息资料,或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撤销企业称号,自撤销称号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赣工信产业字〔2017〕31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书